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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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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2-17 15:56:25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
      而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坏***

    2008-02-17 15:56:25

其他答案

    2008-02-17 16:27:58
  •   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是存在“善意取得”胜诉的案例的。
      
     

    a***

    2008-02-17 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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