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理论上的分析 ?
保密措施理论上的分析 ?
其一,信息持有人对待“利益”的主观态度:如果说秘密性表明了信息的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不以人的主观态度为转移,那么,保密措施实际上表明了信息持有人对待秘密的主观态度和个人意志:由于秘密信息处于未公开的场合,通常情况下,谁都没有额外的注意义务去辨别在其所掌握的知识中,哪些属于为他人所特有的信息,哪些是公共财产,这种分辨成本高、代价巨大。
合理的做法是,一项信息是否成为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取决于持有人是否将该信息作为一个“权利”置于私域来对待,保密措施设定了权利维护的“栅栏”。另外,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这取决于持有人的主观愿望,持有人只有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合乎情理地推断出其“占有”的意思表示;否则,为持有人所放弃的利益,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其二,信息占有的宣示方式。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所有法定知识产权都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表达或者说宣示,如专利的授予、商标的注册、商号的登记等制度。商业秘密不以法定的程式为要件,是一种伴随特定信息的出现而自动生成的“法益”,由于其处于“未公开”状态,权利难以观察、测度和评估。
但是,这并不是说,权利人缺乏显示商业秘密占有的表达方式和途径。保密措施的目的在于,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宣称自己对某信息具有产权,并将该权利具体确定下来,表明该信息处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而不是不可言状、无法驾驭的,这是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一项信息只有被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以控制的方式宣 示了信息的存在,才能作为法律保护对象。
因为,信息一旦受控,人们便不能自由接近,就会成为一种稀有物品,而不会成为公有物品,“控制”使信息产生价值。相反,人们无法对不能有效施加影响、进行控制的知识主张权利,如公共知识是一种超越个人控制范围的信息,不属于任何人,人们也难以付出如此昂贵的代价去控制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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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