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高分请教各位法律高手问题~~~~~

首页

~~~~~~~高分请教各位法律高手问题~~~~~

        各位法律高手,我的专业不是学法律的,现在遇到两个棘手的问题,迫切要解决,恳请您来解答,不胜感激!!!

1、一个建筑公司A是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有四个建筑队(用甲乙丙丁来表示),每个建筑队都不是独立法人,与总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在对外承包工程的时候,建筑队是以公司的名义来做的。在2002年的时候,A与另一个建筑有限公司B合并成立了建筑有限公司C,相应的,四个建筑队也就代理C的工程。 在C成立之初,没有对四个建筑队的盈亏情况进行明确核算,但2007年11月,总公司C对建筑公司发现建筑队甲在2000年做的一个工程亏损30万,要进行秋后算账,要求建筑队甲清付这亏损的30万。 


      请问各位法律界高手: 如果建筑队甲不清付这30万,在法律上合不合法? 如果建筑队甲不支付这30万,总公司C若是告到法庭,建筑队甲能否获胜?


2、还是上面问题中的 建筑有限公司C和旗下的建筑队甲, 2007年初,建筑队甲承包了一个工程,投标额是200万,结果施工过程中,成本是210万。在建筑队甲的会计向总公司财务下这10万的账时,结果总公司财务不给下账,让建筑队甲自行负责这10万元。
       请问,总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建筑队甲通过另外一种途径:绕开总公司C向客户(甲方)开出10万的发票,从甲方那里先获得10万的工程预付款。   这样的话,如果最后被总公司知道了, 总公司C打官司要求建筑队甲归还这10万,请问,法院会判谁获胜?

       这两个问题,诚心征求法律高手解答,万分感谢!!!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7-12-14 08:02:05
    按你所讲,如果总公司与建筑队实际上是合并的关系,则合并后建筑队已经不是独立的主体,是公司的一部分。因此不存在双方间的冲突进行诉讼解决的问题,因为建筑队已经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另外,如果总公司与建筑队实际上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则这样的诉讼是可以进行的,总公司与股东间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确定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如属股东即建筑队内部自主决定的事,则总公司不能插手。
    以上情况,由于你说得不全面,建议提供有关证据与当地律师沟通,法律规定很明确,案件不复杂。

    5***

    2007-12-14 08:02:05

其他答案

    2007-12-24 16:57:53
  •   1、建筑队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公司内部组织的特殊形式。在实践中,建筑队无公司资质,不能对外承接业务,在依靠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时,是该公司的非紧密型的内部机构。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来规定,但建筑队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
       2、甲建筑队与A公司的经济关系,在A与B合并成C后,成为甲与C的关系。C公司继承了A公司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甲建筑队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要求建筑队甲履行义务。因此,建筑队甲不清付这30万,在法律上合不合法? 建筑队甲不支付这30万,总公司C若是告到法庭,建筑队甲能否获胜?关键是要看原甲建筑队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3、第二个问题,这10万的账建筑队甲自行负责还是公司负责,同样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可协商并建议今后修订约定。建筑队甲自行对外开票、收款,不合法,因建筑队甲不能对外承接工程,也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履行公司的收款、开票权利、义务。
      被公司知道了, 公司C可以收回来这10万。

    珠***

    2007-12-24 16:57:53

  • 2007-12-14 19:25:37
  •   你说的这个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能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只存在越权代理或不当代理的问题。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与A公司(后来是C公司)实际上是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的挂靠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要是依据你们与A公司的挂靠合同。
      可能你们的合同内容是自负营亏,如果是自负营亏,当然你们是要负30万亏损责任的。A公司后来与B公司合并,成立了C公司,A公司的权利义务由C公司继承(在合并时C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挂靠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用总公司的钱或部分用总公司的钱运作,二是用自有资金运作。
      利润部分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交管理费,二是交承包费。不论哪一种情况,亏损一般在合同里都是要自己承担的,但一般可以在上缴管理费或承包费中扣除。不知你们是如何订的合同。在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A公司或C公司只能是在知道自己利益受损害时两年之内,向你们提出债权要求。
      
      也就是发现亏损两年之内。 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第一个问题明白了,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原则也就明确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们要从新的甲方处获预付款作为你们上次的亏损补差,那你们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这是不可以的。最简单的道理,是自己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不是自己的钱怎么也不会成为自己的钱。

    无***

    2007-12-14 19:25:37

  • 2007-12-13 22:28:21
  • 从“旗下有四个建筑队”“与总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这个法律关系上说,甲工程队与A公司是委托关系,与C公司只是合同义务关系。那么, 甲建筑队不支付这30万,就是合同违约,如果总公司C若是告到法庭,建筑队甲很难能获胜。
    “如果建筑队甲通过另外一种途径:绕开总公司C向客户(甲方)开出10万的发票,从甲方那里先获得10万的工程预付款。 这样的话,如果最后被总公司知道了, 总公司C打官司要求建筑队甲归还这10万”,这已经不是“谁获胜”的问题了,这已经涉嫌诈骗了,甲工程队的相关责任人是要进监狱的,做不得。 
    

    北***

    2007-12-13 22:28:21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并购上市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