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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刑法案例吧!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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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刑法案例吧!谢谢各位!

被告人李某是一国有中型企业经理。1995年3月到1997年1月,李某一直以高于市价5%的价格从其妻弟吴某所开的私营企业采购生产用的一种原材料,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0余万元。1997年11月李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捕,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一位亲友非法牟利罪提起公诉,请问上述两项罪名,是否成立?为什么?
这是我们的一道法律基础格的题目,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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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04-10 06:11:07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

    h***

    2005-04-10 06:11:07

其他答案

    2005-04-09 22:22:29
  •   我也是在校学生,这个问题其实很清楚,与这两个罪名没有关系,但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事实。

    w***

    2005-04-09 22:22:29

  • 2005-04-09 22:03:38
  • 个人认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构成贪污罪。
    为亲友牟利罪的一种方式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贪污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在***

    2005-04-09 2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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