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起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开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四、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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