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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立?被执行人把房屋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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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立?被执行人把房屋外租?

被执行人把房屋外租,以房屋不能执行为由提出异议,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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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1 02:25:35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马先生房产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 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 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 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 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 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 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 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法》第三条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 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 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 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马先生虽然名下只登记了这一套房产,但他们一 家并未实际居住,马先生将房屋用木板进行间隔,并出租给别人, 明显有谋利性质,不能认定该房屋为马先生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因此,你可以申请法院对马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你***

    2017-07-11 02: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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