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 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 责任”。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观构成条件。
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无 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 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可见〈民法通则)是把“过错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 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实 质上,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范畴内的“加重责任”,与一般的过错责 任不同。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凡属过错 推定的场合,行为人(一般是被告)必须举证(即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证 明了自己没有过错,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称举证责任“倒 置”,主要由行为人(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过错责任条件下,举 证责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证明加害人(被告)有过错时,加 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推定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是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不同。
如〈民法通 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适用的就是推定过错责任。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仅根据其行为造成客观存 在的损害结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的特殊准则。
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 人或物的危险性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 任,理论上又称为“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它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损害赔偿,而且不以行为人主 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一般都是限额赔偿,在此种场合下体现了 “对不幸的损 害进行合理的分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 任要求加害人赔偿,而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分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方 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无法确定行为人有无过错,但法律...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