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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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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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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0 13:28:15
  •    1。办理资料资料
    (1)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具体步骤
    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3。转移接续规则 (1)统筹区域内转移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跨统筹区域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马***

    2018-03-20 1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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