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否中止?
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期间, 劳动仲裁能否中止?
刘《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 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 止执行的;(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 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 )法律规定停 止执行的。
由此可见,复议期间需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应经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虽然“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在例外的情况 下,原行政行为应该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是考虑到行政效率的要求, 以便尽快实现法律的目的,恢复社会有序状态。
作为一项原则,它是对 一般社会运行状态的基本估计为前提的,即不停止执行不会给申请人 以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相反的 情况,即不停止执行有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以至于超越 了行政行为的价值,或者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形下,停止执行就是允许的。被申请人的同意、复议机关的决定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是这种衡量的表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的过程• 中,就应该对该决定的合理性做全盘的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不停 止执行不会给申请人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为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政策处理劳动争议。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 位已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就中止劳动争议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复议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案中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中止劳动仲裁的做法是没有相 关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并不满足给停止执行的 法律要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理工伤待遇纠纷时,通过《劳 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具 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