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哪条?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哪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答:《安全生产法》解释: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经营、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的临界数量。 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