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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懂社保相关规定的人士:

我是2006年4月从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辞职的公务员,至今原单位一直未给我买养老保险。情况是这样的,我是1993年11月中专毕业后经人事局正式分配到工商局工作的,但当时工商局超编严重,所以我被视为借用人员,单位也未为我买养老保险,一直到2002年通过公务员过渡笔试才正式转为国家公务员,但局领导说湖南省有规定,公务员不用买养老保险,所以至我辞职养老问题一直未落实,我想问原单位有义务给我买养老保险吗?我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吗?该怎样反映才能解决我的养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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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2-25 10:57:15
    回答:人家不给你买是对的,因为单位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而你则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员工,则养老保险属于视同缴费,也就是国家已经承认你的缴费年限了,但你实际并为缴费。所有的事业单位编制员工都是这样,如果你想缴也可以,你要求单位给你该成编制外人员,也就是临时工、合同工。那样人家就得给你参加社会保险了。

    1***

    2008-02-25 10:57:15

其他答案

    2008-02-24 14:09:37
  •   你好!
        你06年4月离职后,应在新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社保等)按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办理。如没有单位,应参照湘劳社发〔2003〕96号文件的相关原则办理。
    《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构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已经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湘劳社发[2001]190号文件规定,为参保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2、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中:职工由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基金额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2001年12月3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湘劳社发[2001]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3、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到企业工作,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工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经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5、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没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费。
      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如其调入单位以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照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也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7、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含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及进入企业工作够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补贴的处理,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工过去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已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的不再更改。
       。

    y***

    2008-02-24 14: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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