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后女方癌症晚期,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拆迁房产全部给女方的女儿,但是遗嘱没有公证,具有法律效应
再婚夫妻婚后女方癌症晚期,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拆迁房产全部给女方的女儿,但是遗嘱没有公证,具有法律效应吗?谢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认定有效的遗嘱订立方式,并不是仅有“公证遗嘱”一种。
但在以上订立方式中,“公证遗嘱”是经公证部门认定的,和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最大的法定公信力,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建议当事人一般采用“公证遗嘱”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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