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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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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8 06:11:15
      
    看看他们的资料吧。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以下7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依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而当事人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双务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方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因此表意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其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依《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
      

    X***

    2018-04-18 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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