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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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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的外公和外婆是在五十多岁结婚的,我外公有我妈和我姨两个女儿,我外婆有一个养女,前不久我外公因病去世,但是在去世前立下了口头遗嘱,见证人是我外公的大哥和三哥,当时的情况是我外公马上就不行了,就叫我大外公和三外公进去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分到我妈和我姨的名下,我外婆没有分到任何东西。结果,两个小时后我外公就去世了。现在我外婆就房产问题起诉到法院,说口头遗嘱无效,因为见证人是我外公的大哥和三哥,但是我觉得他俩没有任何收益和损害,做见证人应该可以。我想知道如果口头遗嘱无效,法院会怎么判,对谁有利,越详细越好,要是有效,法院会按遗嘱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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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8-10-01 01:39:33
  •   就口头遗嘱的形式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对其内容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你妈妈和阿姨及你外婆共同继承,至于你外婆的养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看是否与你外公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即你外公再婚时,该养女尚未成年,并由你外公抚养。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我***

    2018-10-01 0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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