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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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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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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11 09:30:55
      当今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的国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所有的犯罪进行起诉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并且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具体行使公诉权。此类国家,有法国、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另一种只是对于发生的并被刑法规定为严重犯罪行为的起诉,由国家设置的检察机关承担,并且由检察官具体履行这项职责,而对于其他情况的犯罪,不采取这种追诉方式。
      此类国家,有英国、德国、蒙古、俄罗斯等。  我国是公诉和自诉均采的国家,基本上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这一制度的确立经历了 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检察机关建立以前,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其 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也很多。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即“除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这样,自诉案件的范围扩大,而且第三类属于原为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自诉案件62151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1.08%。

    l***

    2018-02-11 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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