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试题讨论
1、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本题是单选题,但我认为BD都可以选,可是答案是只有D。为什么? 2、甲公司开出支票帮乙公司支付货款,在“用途”一栏注明“代乙付货款”。甲的行为构不构成票据代理 ??为什么? 谢谢~~~~
1、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错在出票人,应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甲乙之间应该属于代为清偿。 甲与收款人之间是适用票据关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用途”一栏注明“代乙付货款”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