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劳动监察的改正决定了,逾期的赔偿金为什么还是得不到?
劳动监察处理我的劳动纠纷,为单位拖欠我的加班费、工资、保险等等,给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单位进行改正,单位不予执行。劳动监察随后又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单位执行,单位也不予执行。 我看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里,没有给我要“逾期不支付,加付50--100%的赔偿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撤销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劳动监察重新做出行政决定。 之后,劳动监察再次给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依然没给我要“逾期”不支付,加付的赔偿金。这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把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支付了,(但保险仍然不予补缴) 现在我想知道,复议只是撤销了“处理决定”,那之前下达的“改正决定”还有效吗?加班费等经过了劳动监察的改正期限,不算已经逾过期了吗?在已经有了一份“改正决定”时,劳动监察是否应该再下达第2份“改正决定书”?
对于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如果你认为其中的内容,达不到你的要求,你可以选择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