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申报条件
1.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