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始人离婚股权的分割,一般也是要遵循以上分割方式的,如果是只有一方是股东的情况下,在实际审判中,我们也提倡当事人人双方自行协商,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价值的,继续持有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就上述财产进行数量上的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很多企业会涉及到一个“上市”的问题,所以,换算股权折价时,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一些即将上市还未上市的企业,创始人离婚会直接导致股价的折损,此时计算折价款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易轶律师,中国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