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已经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
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以认购、订购、预订等为名称的协议,在 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已经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 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是对合同成立的标准的一般规定,那么对 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 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此,在 实践中,认定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以认购、订购、预订等为名称的协议 已经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需要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一)以认购、订购、预订等为名称的协议,实际上具备明确的房屋坐落、总 价款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二)出卖人或买受人一方已履行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对方 已接受履行。例如,买受人除预付款或定金外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出卖人已交 付房屋、发准住证,均应视为一方已履行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答:(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给公众发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售楼书、宣传资料以及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刊登的...详情>>
问:我好孕了吗我是7月2号Yj,周期28天,前天测到ZZY两道杠。可不知道为什么,前...
答:祝贺你!你应该是好孕了.不要太担心是宫外孕,别给自己这样的压力,再说你得再去医院确认是否真的怀上了,!祝你安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