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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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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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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1 19:04:43
  •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〇13〕78号)的规定,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 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 。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人数擊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 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 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gkP示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2014年4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的《关于调整完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4〕42)规 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以国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x实 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 现役证》或《中華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又牙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具有加 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A***

    2016-12-11 19: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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