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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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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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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1 19:25:07
  •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有关规定,女职 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 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 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 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 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 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 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 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 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 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晡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再***

    2016-12-11 1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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