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筹划的实施手段看,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税收优 惠的选择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二是通过对其 他经济选择性条款的充分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 对所有税收优惠条款的充分运用固然能达知节税的目的,但税收 筹划与税收优惠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全部
税收筹划是行为主体选择的 结果,未经选择过程就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的行为并不属于税收 筹划的范围,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的运用就不需要纳税人的选择就能 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的目的。具体地说,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的关系表现为: (1)部分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无关。
在现行税法中,有些税收减免 规定可予纳税人获得少纳税或免纳税的利益,但它并不需要经过选择 或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只要纳税人了解这些规定并符合这些规定的 条件就可以享受。如营业税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 关于宽免限额的规定等。 (2)部分税收筹划要通过对税收优惠的选择来实现。
一是对纳税人 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两种以上的税收优惠规定,纳税人通过比较权衡选 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二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一种税收优 惠规定,但从纳税人相关的经济行为综合衡量,选用优惠规定不一定 绝对有利,纳税人比较适用与不适用分别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后再决定 是否适用。
前者是税收优惠选择条款应用时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的体 现,易于理解;后者我们举例说明。中国台湾“税法”中规定,公司 以其未分配盈余转增资本而配发的股票,股东必须视为股利收入依法 缴纳所得税的优待。这样,纳税人若先用缓征,固然能获得延缓纳税 的好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盈利事业有前3年高投资扣除,或个人平 均所得适用较低所得税率时,纳税人若放弃缓征,或许更有利。
(3)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无关。更多的税收筹划属于这种情况。'如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折旧方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增资方式选 择都不是税收优惠规定。然而,纳税人却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 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方法加以采用,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即属于对税收优惠条 款的选择利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第三类则属于对税收优惠外的其他 经济性选择条款合理合法运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的逐步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市场法人主体的管理形式 逐步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调控,税收优惠的运用范围必将缩小,因而 与税收优惠无关的税收筹划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答:所谓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纳税方案...详情>>
答:企业并购的方式虽然不同,但并购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采用分公司兼并的,被兼并的企业财务成果将纳入本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