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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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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定罪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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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8 11:58:34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10号的司法解
    释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同时,还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作了如下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空***

    2016-11-28 1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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