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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征入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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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征入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员工应征入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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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14:38:20
  •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员工在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应征入伍,体检通过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劳动关系,这种要求是否合法?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经过公司同意,适龄职工均有报名人伍的权利。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人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人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同时,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件》的有关规定,义务兵人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入伍后,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退伍后原则上应当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此外,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因此,员工离岗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而关于退职士兵的就业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二(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军龄应当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以及社保缴费年限。

    薛***

    2016-12-05 14: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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