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终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从 这一规定来看,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因职工医疗期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不论职工病情轻重与否,都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倘若按此规定来办的话,终 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显然有失公允。由此来看,应当根 据劳动者实际患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针对此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通知》第22条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 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而劳动者终止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 ~ 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 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由 此看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医疗期已满的,如果职工因病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的, 单位可以不支付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因病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可以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相应的退职待遇。
答:合同到期如不续订是双方的权利,不属于违约,没有赔偿金一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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