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合同如何理解续签的规定
举例, 2006年8月,A在到甲公司工作,签署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8月,A和甲公司续签了又一个两年的合同。问题:到20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甲公司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A有没有权力拒绝?
甲公司可以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A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8月,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
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再与A续签劳动合同,则续签的劳动合同才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A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合同到期后,如果甲公司与A再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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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有权力拒绝。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必须无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 但有几种情况即使合同到期也应续延到相应情况消失.看看你在不在此列: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没有,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项去找用人单位要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有个电话热线,可以咨询法律。 对方又不是律师 能听他们的吗? 我...
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