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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的债权该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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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的债权该如何清偿?

破产后的债权该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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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17:23:26
  •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对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了分析。确认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一般原则,是《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即“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也可属于破产债权。
      如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额;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等等。除斥债权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由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通常包括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因破产宣告后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对破产人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追缴金等。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附条件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因其所附条件最终能否成就尚属未定,故其在破产清偿中的权利与分配方法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作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对债权的确认程序,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债权人申报之债权,凡是未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债权,均在确认之列。
      《破产法》第15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贾***

    2018-04-13 17: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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