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吗?
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1。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 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 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 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 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 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 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 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 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 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 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 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答: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