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重罚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重罚该怎么办?
(1)违法行为轻微,是对违法行为本身说的,也就说要看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危害成大的,违法行为就严重,轻的违法行为就轻微。他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情节,例如,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的行为(例如,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某一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一般说不好判断。
对此,可根据立法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的大小进行判断。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大的,说明立法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反之就小。例如,法律对随便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只规定罚款几十元、几百元,而对违反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少则都是几十万元。
因此,对于已构成违法行为,而且法律责任大的违法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2)同一事实,即便在同一类违法行为中,其对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例如,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同一个小区,同样是20公分的位移,如果不影响规划强制性内容与影响规划强制性内容(如对消防间距的影响),对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的作用就会不一样。
因此,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轻微,不好制定统一的标准,应当结合具体的行为具体进行判断,不宜一刀切。当然对违法情节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做出同样的认定,否则,就有违公平; (3)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在不同的时空中也会不同。例如,在城市人民广场未经许可就进行重大工程建设,与在乡、村规划区未经许可就进行居住用房建设,虽然都是未经许可就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认定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时就有所区别;四是,违法行为是否轻微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原因、持续的时间也有关系。
例如,违反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责任看,应当不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违法施工的第一天即被执法机关发现并予以制止,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也能被人接受。
问:行政法律的行政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哪个? 行政立法主体是哪个?
答:行政法律的制定很复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及个部委 3、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