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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姓名手续?(悬赏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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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姓名手续?(悬赏50分)

想去派出所换名字,不清楚需要哪些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已经成年了,能否换名呢?身份证是否需要同时也换呢?以前用该姓名办理的银行卡,还有效? 
细节问题: 
据说换名字需要写理由,大家帮我想想理由,这点很重要,要不我也不悬赏200分了! 
如果局里没熟人,办事人员刁难,怎么办? 
能去哪投诉? 
因为好像听说过,姓名权是公民应有的权利,能凭这点投诉? 
拜托了,希望大家帮忙,帮忙都想几个切实的理由,能忽悠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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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7-07-08 23:51:24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做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就复杂了。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改名的,要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部门审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则需要理由充分且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 但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时,一般依据公安内部规定,即“16周岁以下的公民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公民,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办理,更增加了成年人变更姓名的难度。
      且从更名后给当事人再来的诸多不便,比如用原姓名申领的银行卡、驾照以及可能已经存在的保险(含社保)等,都需要一一变更。唯一不能够如愿的是,毕业证书永远不可变更,学校充其量会依据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为你出具一份同等学历证明,而不会重新为你补发变更姓名后的新毕业证书。
      这就使得你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每逢需要使用毕业证书时,需要同时提供派出所的变更姓名证明或学校出具的同等学历证明。 如果,你意已决,那么可按照以下审批流程操作: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可以是重名、拗嘴、容易引起岐义等); 2、如属干部、职工,还需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同意变更意见; 3、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 4、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 5、分局审批; 6、市局审批。
       。

    海***

    2007-07-08 23:51:24

  • 2007-07-08 21:58:42
  • 成年人也可以改名,这是公民的姓名权没有次数限制,也不用什么理由。
    身份证当然是要同时也换的。用以前姓名办理的银行卡等相关证件也得办理更名,更名后依然有效。
    这是公安机关的正常事务,不用找“熟人”。
    一般是不会“刁难”的,如果确有“刁难”者,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对!就是以他侵犯了你的姓名权为由进行投诉。 

    北***

    2007-07-08 21:58:42

  • 2007-07-08 21:44:44
  •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t***

    2007-07-08 21: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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