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第二次起诉能跟第一次起诉的理由一样吗?
今天在庭上,是开调解的.我老公的律师在还没开庭时跟我说要了钱算了,搞离婚很麻烦的,想我跟他到外面谈谈,他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前提是他没有财产),另外他在诉讼状上说的事实和理由都被我推翻了,他唯一的证据是公婆作的证明,说我们经常吵架. 如果今次不判离的话,他在下一次诉讼还可以用第一次的理由上诉吗?另外,我在接到传票时没有作答辩,等到庭时才提也证据,他有权不接受质证,不让我提证据的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做出准予离婚判决的前提,取决于婚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因此,通常将先行调解,如果一方坚持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将判决不准予离婚。请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求(离婚理由可以与第一次离婚相同),届时,如果不同意离婚一方无法提供足以令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开庭调解前,你老公的律师跟你的说法,没有什么特别含义,作为委托代理人,受人之托,重人之事,从维护你老公利益的角度,希望你接受他的建议(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离婚诉讼的繁琐),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至于你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你可以在庭审时直接阐述自己的理由。
但如果法院已明确规定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则你未按时提交,有可能影响开庭时的质证,及人民法院对你证据的采信,需要提请你高度注意,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是不是可提供证据,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掌握。是不是判决离婚,由法官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确定。 至于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对方的权利,如此理由符合上述婚姻法规定,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可能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答:普通程序大约在1个月以上开庭;简易程序能比这早些,但最少也得十五日以上,因为必须得给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啊。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