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一个上海女子和一个台湾男子结婚了。但是因为台湾男子的签证过期,或者是什么别的原因,在大陆没有合法身份,所以两个人没有办结婚证。他们在一起生活了6年,有了孩子,受到父母、亲戚和社会的广泛承认。这应该就是事实婚姻了吧? 现在他们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女子想结束这段婚姻,和另一个男子正式结婚。 现在想问的问题就是: 1 结束和台湾人的婚姻,有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吗?例如财产、子女抚养等等? 2 想要完整的结束和台湾人的婚姻,需要办什么法律手续吗? 3 和另一个男子结婚,这个女子构不构成重婚罪? 谢谢,希望得到专业的回答!
1、关于婚姻问题,如果你们两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那么就不是事实婚姻了,而是同居关系。 女方现在直接与男方分居就可以了。不构成重婚。 2、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以同居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起诉。但是法院不会受理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起诉。 财产分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会平分。子女抚养,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 3、关于男方的身份问题,男方在我国是无合法身份居留人员。在民事法律领域,他享有和我国的公民一样的待遇。因此,在财产与子女上,他同样可以要求。只是如果法院知道这样的事实后,可能会建议有关部门将他驱逐出境,或者补办有效手续继续居留在大陆。 以上意见,仅仅供参考。 李佩璇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1、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对于财产、子女没有争议,随时都可以分开,如果对这些有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和子女。2、想要分开,不用办任何手续。3、因为前一个不构成婚姻,所以,不可能构成重婚罪。
同意李佩漩的看法,补充一句女方与另一男子结婚不够成重婚罪。
按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至于财产,子女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你当然可以与别人结婚,因为你从来也没跟谁结过婚啊。
1、不是事实婚姻,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可以通过起诉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1;我国虽然不提倡事实婚姻但是对于他们在一起已经生活了6年,并且有了孩的这种情况的事实婚姻,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相同的,例如财产、子女抚养等等也要相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想要完整的结束和台湾人的婚姻可去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没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和另一个男子结婚,这个女子会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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