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时,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但是,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时,如已经成年,或死亡等,此时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呢?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因此,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具备供养条件时,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终止供养。
答:答:社会救助的责任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髙于最低生活需求,一旦受助者不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救助行动就相应终止。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