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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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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是什么?

健全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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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11:58:07
  •   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但目前的司法鉴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
    (一)规范鉴定机构收费标准
    第一,引入竞争机制。鉴定费用收费过高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对于纳入到法院鉴定名册的鉴定机构的数量还不是很多,某些鉴定类型的鉴定机构只有一、两家,这就使得鉴定机构处于“垄断”地位,法院应会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符合鉴定资质的机构吸纳进法院的鉴定名册,形成竞争氛围。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虽然法院不具有规定鉴定费用的职责,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后,说明或提交收费依据,一旦发现,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的情况,向物价局、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与查处。第四,建立司法援助。
      可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将司法鉴定费用纳入到司法援助的范围中,允许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提供救助, 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 从而确保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二)设置合理的鉴定时间 鉴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极强,法院不应当也不可能对鉴定的期限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可以督促鉴定机构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出具鉴定报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妨尝试以下三种方式以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 一是确定大致鉴定周期。
      法院可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鉴定机构在看完现场后对鉴定情况的把握,确定每一宗鉴定案件的大致鉴定周期,鉴定机构保证在此周期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一定比例的鉴定费用作为保证金,如果鉴定机构能够按期完成,向其退还保证金,如果未按期完成,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已敦促其提高效率。
      二是与鉴定机构预接触。在确定鉴定机构之后,法院应当先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如果鉴定机构明确表示近期无法完成该项鉴定,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由当事人再次协商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三)建立司法鉴定参与者间信息交换渠道 要想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必须保证司法鉴定参与者能够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 有权提出相关的鉴定材料,了解相关信息,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能为进行这些活动提供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
      如何保证(委托机构)鉴定组、承办法官、鉴定机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对于整个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法院作为在鉴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当担负起一个枢纽的作用。 1。鉴定组与业务庭 鉴定组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机构,应与各业务庭就委托司法鉴定的准备工作进行沟通。
      第一、明确委托各类鉴定所需提交的材料,鉴定组明确各类鉴定各需提交的最基本的材料,在接受委托时,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才开展委托工作,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第二、尽快完成委托工作,对于符合委托条件,已经摇珠确定鉴定机构的案件,应尽快完成委托工作,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的摇珠工作完成差不多快一个月,对外委托的工作都没有完成,鉴定组应尽量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对外委托工作。
      第三、及时向业务庭反馈信息,委托工作完成之后,鉴定组应及时将信息要业务庭传递,方便业务庭与鉴定机构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尽快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2。承办法官与当事人 当事人是司法鉴定的利害关系人,承办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在确保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同时,对于拒不配合、阻扰鉴定工作开展的当事人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一、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提供鉴定所需的鉴材、样本是司法鉴定程序能够开展的前提条件,它不仅仅是鉴定申请人的义务,如果鉴材或样本由被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交。如果有证据证明鉴材或样本由一方掌握,而拒不提交,承办法官应当向起释明相关的法律后果,释明之后仍不提交,可终止鉴定工作,直接认定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
      第二、民诉法规定证据应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其在形成过程中所需的检材、证据,乃至于鉴定报告都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尤其是检材、样本以及定机构要求补充的材料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机构不得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或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证。
       3。承办法官与鉴定机构 承办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第一、确保鉴定机构有序开展,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到鉴定费用缴纳、现场勘查、证据材料补充等工作,承办法官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程序的有序开展。第二、敦促鉴定工作及时推进,承办法官应当适时关注鉴定案件的开展进度,敦促鉴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拖沓与拖延,对于工作效率低下、责任心不强的鉴定机构及时提出批评意见。
      第三、要求鉴定人员参与质证,鉴定机构的任务除提供鉴定结论以外,还应当包括出庭接受质证,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能够保证出庭质证,但一部分鉴定机构出庭质证收费过高 ,导致了当事人难以承受,对此法院应当及时将此类情况向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必要时可发出司法建议,以规范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证人员的收费标准,确保鉴定机构出庭质证。
       (四)建立鉴定机构考评和退出机制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而有效的对鉴定机构的考评机制,从而做到优胜劣汰,使得鉴定人和鉴定机关有进有出。第一、建立鉴定档案。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鉴定建立相应的鉴定档案,对鉴定机构进行量化考核,以质量、效率、诚信等为标准,将考核细化到每一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全过程,跟踪考核结果,计入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档案,定期将鉴定档案向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进行反馈,用司法监督促进鉴定业进取、择优、竞争的氛围的形成。
      第二、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虽然法院只能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鉴定名册中选择鉴定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鉴定案件中,可以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效率高、信誉好的鉴定机构,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使这些优质鉴定机构受到委托。第三、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规定了对入册鉴定人的年检制度,鉴定人取得入册资格并不再是一劳永逸。年检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把鉴定人接受了多少委托、是否有鉴定失误、是否受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警告等处分,作为重要的年检考核指标。对在司法鉴定中故意弄虚作假,违背鉴定人职业准则的,要坚决取消资格,坚持择优的原则来确定入册鉴定人候选名单,对专业水平不高、执业信誉不好及道德操行差的鉴定人,应取消登记入册资格,以实现优胜劣汰。
       结语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鉴定结论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以鉴定结论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渐突出,鉴定对法官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影响也日益明显,但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海存在一些问题,只有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去纠正与改变当前这些缺陷和弊端,才能有助于促进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更加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杨***

    2018-04-20 11: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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