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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院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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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院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赔偿?

擅自转院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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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5 09:37: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自然失效,该《办法》第39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不应当再作为审判的依据,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很多审判人员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仍根据《办法》第39条规定,对擅自转院、出院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民事赔偿应以民法通则为准。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残者擅自转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如果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不再授权公安机关行使这项权力,因此,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需要抢救和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就应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任何部门作为这方面的法定部门,立法的愿意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行政机关毕竟不是医疗专业部门,如果加设一个行政机关作为批准机关,势必造成许多危重病人耽误治疗的情况,因为对病人治疗的权威部门还是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
      

    麻***

    2018-04-25 09: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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