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呢?
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呢?
由于新的企业破产法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认为新的破产法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将得不到特殊的保护。在没有转换成股份的情况下,集资款本质上就是一种借贷关系,职工的集资款应当按照普通债权在第三顺序中支付。
职工的集资款应等同职工工资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理由如下: 一、从国家政策来看,应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从以上国家的大政策方针来看,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把破产企业的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正确的。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 二、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的《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明确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是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效力。新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对职工集资没有明确规定,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常遇到企业拖欠职工集资款问题,从考虑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高法规定》时对职工集资款的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高法规定》也没有宣布废止,且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解释又没有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作出新的规定,也就是没有冲突。
故此,笔者认为,在2002年《高法规定》没有宣布废止,或者没有出现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2002年《高法规定》中关于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继续适用,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
答: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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