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怎么处理?
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怎么处理?
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1、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行为既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且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则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且行为分别符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如果案件事实不能明确查明行为人是利用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因案件事实不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但该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行为的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数额分别来看都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数额要求,但合并计算时总额却超出某一具体犯罪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应对其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其主要理由是应遵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对这种情况按犯罪处理则是法外定罪,枉法裁判。
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显然,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只有行为符合其中的犯罪构成时,才可能认定为犯罪。如果对行为进行评价的结局是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构成,则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但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根据法益保护目的与法定的构成要件来妥当归纳案件事实,正确判断构要件要件符合性。
对此,应当具体分析。例如a 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1000元,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4000元。对此,一方面,如果不将贪污1000元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则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因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贪污罪只是比职务侵占罪多了身份的要素,所以完全可以将贪污罪的数额评价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即可。又如a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5000元,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集体财产1000元。
对此,如果不将职务侵占的1000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则也不可以将其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即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因职务侵占罪是普通法条,在犯罪事实不满足普通法条(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也必然不满足特别法条(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的相适应。 总之,对于类似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即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的数额应当计算在职务侵占罪的数额中。
反之,则不能。
答: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有个电话热线,可以咨询法律。 对方又不是律师 能听他们的吗? 我...
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