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程序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简化程序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简化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里笔者对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作为适用的前提不持异议,但对“自愿认罪”是否必需认为值得探究。理由是,1、自愿认罪缺乏法律依据。任何犯罪的认定都必须经人民法院的判决,未经判决,即使被告人认罪,司法机关也不能认为其有罪。
因此,判决前“自愿认罪”的提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2、以“自愿认罪”为前提,限制了简化程序适用的范围。认罪是被告人的认识问题,在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对自已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认识上会有差距,但并不意味其不认罪。
这种认识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辩论来加以解决,将这类案件排除在简化程序之外而适用普通程序,则简化程序适用的范围过窄。3、以”自愿认罪“为前提,案件质量容易出现偏差。如有的因被告人的故意行为,可能出现顶名、顶罪的情况有的是被告人出于追求从轻处罚的心理,而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提异议还有的是因为文化素养低下,对法律不能准确理解,即使法官对法律作了最浅成、通俗的解释,理解上还是会出偏差。
这在基层法院较常见,并且为数不少,这种”认罪“近乎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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