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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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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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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21:47:45
  •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高***

    2022-04-27 21:47:45

  • 2018-12-27 13:55:51
  •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人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 息网络;
    (二)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 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 密信息;
    (四)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 程序;
    (五)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 储设备赠送、出售、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手***

    2018-12-27 13: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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