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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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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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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7:51:18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

    2018-05-15 1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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