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应怎样认定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应怎样认定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表现类型虽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可归结为普通型、复合型和特殊型三种民间借贷类型。 何谓普通型,笔者认为就是借款标的较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用途、借款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出具了借款凭条给乙,借条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借款金额符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复合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对借款用途含糊其词,不明确,或者就是采用比较普遍的、通用的叙述,通常在借条上出现的字眼就是“因生意资金不足或生意急需”这样的文字。这种民间借贷案件的通常情况是要么对利息没有约定,要么对利息约定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
特殊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事实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借款金额特别巨大,借款凭条上对利率、还款期限等没有什么约定。审理这类案件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不假思索予以接受。 对这三类民间借贷纠纷应怎样认定处理,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普通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处理: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很常见,也非常符合日常生活法则。
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候,应予支持。 2、对于复合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主要取决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借贷关系是否符合生活习惯或常理,若符合上述要件,应予支持。对该类型案件中利息方面认定,应重点审查双方的约定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若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则应支持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计利息;若借条上对利息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债权人主张利息的,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3、对于特殊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从证据表面上看,借款事实存在并且证据非常充分,对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债务人予以认同,没有任何异议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常会达成调解协议。
对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辩证分析、调查研究,加以小心避免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串通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同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