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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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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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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7 18:45:48
  •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在实践操作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 (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范***

    2018-03-07 18: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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