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什么?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
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注意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当注意: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等,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超过六个月未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人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金额已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但被发现前已归还,或者确实准备归还、而暂时尚未归还的,可不以贪污罪论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公款,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对于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但数额巨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2、挪用公款进行走私、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挪用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挪用的时间不受需要超过六个月的限制,不满六个月的了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六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计算贪污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
4、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 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答: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