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履行的 合同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履行的 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 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 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 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 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 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 化的原则,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仅得以 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 行使选择权的,应当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 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2)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视为解除合同。管 理人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 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 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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