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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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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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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30 23:01:34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 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 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 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 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 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 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 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 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 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 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 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 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 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 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
      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 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 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 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001年每个 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2年 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起全部取消。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 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勤、修缮 乡村校舍。
      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 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的劳动积 累工和义务工的投入量也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 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 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 “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 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决定。
      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 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 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 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具体管理按《湖 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 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 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 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 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 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 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 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 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 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 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一 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 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现行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规定,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以 及现有农业税税率的执行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 别比例税率。
      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 税率从轻确定。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人的机关、部队、企业、学 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 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 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 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 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 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
      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 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 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 收的原则,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 业特产税。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 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人 中开支部分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 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 产税的,采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不含国有和集体农场以 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在 计税土地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已征收农业税附加的, 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 加。各县(市、区)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报省农 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保持长期稳定。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 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用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 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 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实行乡 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 加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 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年初由村民委员 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 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备案。
      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 担登记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 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 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 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 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 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 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 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用于农村抗 旱排涝的计量水费和电费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人 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考虑。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 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清理 农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 “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 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
      除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村提留乡统筹”款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属清欠范围。对农业 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核实,“村提留乡统筹”尾 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清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 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收取。
      对于那些按照政策规定, 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 原来的渠道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我***

    2018-05-30 2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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