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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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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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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0 15:51:08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结算备付金是指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
         证券结算备付金分为客户结算备付金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自营结算备付金就是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结算的备用资金。按照证监会2004年8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下称《分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资金应由登记结算公司分设账户进行账务管理。
      登记结算公司在进行管理时应依照证监会的规定确定证券公司应缴纳备付金的最低限额。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据此,未分户管理的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不能直接执行。否则,将证券公司客户结算备付金一并冻结或扣划,将阻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正常开展,影响案外人证券公司客户的正常股票交易。但是,法院可以执行其中的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

    s***

    2018-01-20 15: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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