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讲起来也是纷繁复杂,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各有各的道理。行政机关往往不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是到了司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中有的法院认定是行政处罚行为,有的法院则认定其是行政强制行为,甚至有的法院认定其是一般行政决定。不过不管是处罚、强制还是决定都是可以进行复议诉讼的。
行政机关否认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由两个方面来否认的,首先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复函答复,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认定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另一个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所列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责令限期拆除,列出了罚款、拘留、没收等等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政处罚措施没有进行实际列举。主要是这两点行政机关认为不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有些司法判例当中认定是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表达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强制你来履行一种行政决定,当中带有行政强制的色彩,在进行法定归类的时候比较适于归结到强制中。
总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是主张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决定书,在最后做出真正强拆行为之前给你的一种强制性决定,所以我们也倾向其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