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的权利与其它
这个案例没有答案 美国马里兰州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事情:监狱里一个死刑犯还差一个月就要执行了,突然肾衰竭,临近死亡.正巧,一起车祸后,一人死亡,其肾脏可以捐献.按手术标准,该犯人属于第一序列可以接受手术的. 是否要给其手术,于是成了该州一段时间的辩论焦点. 我的问题:您如何看待这件事.您的观点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要求:1.不得涉及制度的优越,因为这根本不是制度问题 2.不要简单说优劣如何,而是要具体说出为什么,特别重要在于依据. 谢谢.
我认为不应该给其做手术。 因为这个人无论如何是要死的。 而如果把这个肾让给其他有生存机会的人,是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的。 如果把肾移植给这个人,然后再处死他,同时有另一个急需救援的人因为没有合适的肾做移植而死,这样就等于是白白葬送了一个人的生命。 虽然生命是平等的,是不分贵贱的,可是紧急避险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存在,允许我们用牺牲较小的利益换取了较大的社会利益。 如果社会完全拘泥于传统的人情道德而做无谓的牺牲,无异于是在讨论嫂溺叔援于手这个话题。 我的观点是: 嫂溺叔援之以手,凡事讲从权,救人一命,纵使名节小失,也是行大事者不拘小节。
应该接受手术,并在执行死刑(恐怕不能选择注射死刑了)后将肾脏取出,继续用于其他患者的治疗。
您如何看待这件事.您的观点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还是不给死刑犯为合理 我认为供肾者虽然死亡,但这肾是他的,还要推想,如果在此条件下其作为正常有理性的人的判断和选择 此外,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也有个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不单指人,其它动物都有生存的权利.楼上的说"允许我们用牺牲较小的利益换取了较大的社会利益。"这不是弱肉强食的表现吗?人性的最高体现,就是生命是平等的,是不分贵贱.其它的都是借口.
我只讲法律,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确实没有什么可说的。 法律就是一种规则,一切要按既成规则行事,既然搂楼主目前说的情况: 一,该死刑犯并不是要立刻执行死刑,那么在此之前他就有生存权。有权要求得到维持生命的一切正常合理的条件。这也包括患病治疗权。 二,现在他患病了,当地有这个治疗条件,且按当地的手术标准,该犯人属于第一序列可以接受手术的,那么就应该给其手术。规则所定。 从我个人观点上看,我是认为不该给他手术的。反正也是死刑嘛,没必要浪费关系到其他人生命的资源。但是,既然讲法律,我只能按照既行规则做出判断,如果我是执法者,我也只能按照既行规则执法。个人情感不能代替规则。 如果说这个规则说很多人感到无法接受的话,应该做的是修改规则,让其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人性,但在规则未修改前,还是应该按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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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酸牛奶是用鲜牛奶通过特殊细菌发酵制成的,牛奶经酸化后,酪蛋白凝块变小,并且可使胃内酸性增高,对于宝宝的消化吸收很有帮助,宝宝适量食用酸牛奶是有好处的。需要注意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