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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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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那公安非要传唤到立案地怎么办?比如立案是在A地,嫌疑人在B地,嫌疑人可否要求立案的A地公安在嫌疑人所在地B接受传唤?公安是否有权在一年内随时传唤嫌疑人离开其所在地B地去A地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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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7-10-12 12:10:00
  •   基于你的问题阐述,回答如下:
    首先,作为被追诉者,公安机关不会像对待证人、被害人那样比较周到的照顾你。可以说在很多方面必须听从公安的安排,在法条的或言选言肢里面公安机关在确定了哪一个选言肢就要适用哪一个选言肢,也就是说当法条里面提到公安机关有几种措施选择的时候,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选择了哪一种,你就必须服从,也就是说,你要遵从公安机关的安排,按照他们的指示去接受讯问;
    其次,确实如你所说,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并且不能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两次传唤之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为准,在此以外,公安机关确实有权在需要的时候就传唤你去接受讯问;
    最后,需要提醒你的是,你所说的罚款应该不准确,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你所交的保证金,应该是你在被取保候审的时候选择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这个时候你确实需要小心,对于公安机关对你进行的有选择权措施,你就按照他们的做,否则确实可能会不退保证金,其实你也没有必要不按照他们的程序做,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完成诉讼程序,对大家都是好的。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回答完毕。

    林***

    2017-10-12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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